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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
受害人有权查阅关于本人案件的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在律师处偷拍就不合适了。对于证人证言等相对方材料,复制有严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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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在派出所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以防盗窃国家秘密,警方有权扣押您的物品,包括手机,以调查涉案嫌疑人。通常也认为,警察的拍摄是为了保留证据。他们回去后,可以慢慢地回放和分析。然而,没有警察学校也应该知道,合法的证据收集是一个基本原则。即使是嫌疑人也应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也是合法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视听材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虽然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法院直接采用的案件并不多,主要原因是视听材料作为技术合成,依靠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不像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类型直接反映客观事实;同时,视听材料作为技术内容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非法手段外,还难以证明视听材料不能被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同时,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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