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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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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录音材料不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得此证据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录音材料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有疑问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了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辑、剪辑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对方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在以录音证据为判决依据时,还应审查录音证据是否有疑问。如果对方质疑录音材料,提出足够的证据进行反驳,那么录音证据就失去了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反驳,法院应当确认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录音证据要有一定的证明力。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因此,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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