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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证监会逐条反驳了立信的申请复议理由,称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准确,立信关于证监会依据事实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没有对立...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提起的主体不同。虽然在教育管理实际中,作为法定的救济途径,教育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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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广场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申请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合理的行为。适用《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是相对人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适用《行政诉讼法》。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复议更为高效和费用低廉,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般60天内应给出答复,但公正性可能相对较低,因为复议机关通常就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 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人们常说司法途径是权利救济最后的底线,也就是说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因为费用高,律师费和诉讼费(至少要垫付)就够喝一壶,而且时间长,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还不算送达和上诉。并且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比如你骑个摩托载人被交警罚了100块,交警给你看道路安全交通法上面说这种情况能罚50到100,你不服,说凭什么不罚50要罚100?这是属于合理性范畴,法院管不了。 另外我们国家目前规定有八种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先复议,对复议不服再起诉,也就是所谓的复议前置程序。具体哪八种大家可以百度。 至于信访制度,可以算是我们国家的特色吧,也是司法不健全的产物。正好我目前就在本市的群众接待中心值班,每天听的最多的话就是“你们给市长市委书记反映一下嘛!”在很多百姓心中,市长市委书记依然是“青天”一般的存在。而接待窗口回答的最多的话就是“我们会把情况向有关部门转达”。更遗憾的是银监局信访行政复议,有些人因为常年信访,明明走诉讼程序能胜诉的案子,活生生拖过了时效。按官媒的话说,就是法治还没有深入人心。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同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释》第十三条还列举了行政诉讼原告在法律意义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4种情形:“(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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