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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设立需要登记。对于房屋抵押权的设立,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具体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
房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当事人以房屋抵押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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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设立抵押权的需要当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履行过这样的登记手续抵押权才算是真正设立。您在咨询中提到以房屋作为了抵押,那么关键的问题在于您是否和对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将您对房屋享有抵押权的事实在房产证上进行了登记,只有进行了登记抵押权才算是设立了。如果您没有和对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扣押了对方的房产证的,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能导致抵押权的设立,扣押房产证的行为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作用,抵押权根本没有设立成功。第二,如果房屋的房产证上进行了抵押登记的,在抵押登记去除之前是不能进行房屋买卖并且过户的。根据您的描述,债务人已经经房屋出卖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的,那么我们推测您和对方之前并没有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因为没有登记,所以抵押权根本没有设立,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将房屋出卖。
房产预抵押到抵押登记有期限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有效,但是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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