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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
1、村民小组长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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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小组长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2、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的,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分配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3、采取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的,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分配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4、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小组长选举可与村民代表选举同步进行,将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票分开,分别填写,一并投入票箱。5、为了防止决策议事中出现“两张皮”现象,村民小组长应是村民代表,所以在村民小组长选票上应注明当选的村民小组长同时是村民代表。各村民小组选举结束后,要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村民小组长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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