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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村民小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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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小组长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2、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的,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分配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3、采取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的,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分配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4、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小组长选举可与村民代表选举同步进行,将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票分开,分别填写,一并投入票箱。5、为了防止决策议事中出现“两张皮”现象,村民小组长应是村民代表,所以在村民小组长选票上应注明当选的村民小组长同时是村民代表。各村民小组选举结束后,要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村民小组长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2号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 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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