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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工程合作承包协议如果是符合建设施工等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订立的,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程范围、工期、价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该工程合作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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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作承包协议如果是符合建设施工等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订立的,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程范围、工期、价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该工程合作承包协议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综上,工程合作承包协议凡不具有上述协议无效的事由(包括一般合同无效情形、以及建筑工程类的特别规定包括相应的单位的资质以及相关特殊从业人员的资质等情况),则协议有效。
工程合作承包协议不违反法律,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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