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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就破产申请的提起做出以下解释: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是能否继续运营。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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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参加年检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但各地掌握的时间不太一样,不一定是当年; 2、注销和吊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注销一般由企业或清算组申请,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核准注销后,企业的主体资格消亡,经营资格自然随之消亡,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企业的最高处罚,它直接剥夺了企业的经营资格,但主体资格并没有消亡,被吊销后还要组织清算,办理完注销登记。 3、破产与被吊销也不同,破产是公司资不抵债,到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的,当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后,要由清算组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4、企业被吊销或破产后,相关责任人有可能被限制再投资或再任职,如在北京,对法定代表人限制3年。 企业申请破产后对股东的影响 公司破产对股东最大的影响在于:股东应当立即缴纳认缴而未缴(包括未到缴付期限)的全部出资。 根据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即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采取先行认缴、分期出资的方式,具体的出资期限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施行,极大地降低了公司的注册门槛,激发了民众的创业热情。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投资人因对“注册资本”这一公司“门面”极为看重,往往不顾自身财力和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动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几百万、几千万。虽然,股东认缴的出资没有出资期限的限制,但是,一旦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股东将面临立即缴足全部认缴出资的窘境,公司章程关于认缴期限的约定将失去意义。 若股东不能缴足全部认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将会对股东提起诉讼,追究股东未如实出资的法律责任。
关于企业申请申请破产这个方面的内容是非常复杂的,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因无力偿债而被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债务重组和治理调整,保护企业继续营业,使之摆脱困境的再建型债务整理制度。作为一种相机治理机制,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其控制权将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及其代表管理人。为防止债权人滥用这一控制权,防止债权人之间因权益差别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而错过重整机会,《破产法》在破产程序设计中,一方面将法院置于中心位置,强调法院在破产过程中的最终决定权;另一方面赋予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相关人对重整再生机会的识别、重整计划的提出、表决和执行等环节的充分表达权和参与权。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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