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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可以说合伙企业破产和合伙人破产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这是由于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财产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有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因此,合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正是不存在完全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独立的人格这三大特征,使合伙的破产必然延伸至合伙人,体现为合伙人的破产。所以,即使承认合伙可以破产,也仅把合伙破产视为全体合伙人的破产,或者说法院对合伙破产宣告的效力将毫无保留的及于全体合伙人。反之则不同。合伙人在破产或资不抵债时,若其他合伙人仍有清偿能力,则不会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的影响。若全体合伙人均被宣告破产,则该合伙将被解散,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是如此。
合伙人撤资的法律规定如下:合伙人撤资的,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合伙企业撤资。对方公司擅自撤资的,首先要看双方原合伙协议是否有明确约定。合伙人不能撤资的,应当参照违约条款解决。(二)未明确约定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不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可以撤资,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撤资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也就是说,合伙人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而不影响合伙人撤资伙人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合伙的条件如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原因;2。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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