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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2021-10-27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的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这个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以下情况:(1)实施错误推定的侵权诉讼。例如,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的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碍举证的诉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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