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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2024-12-01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一方必须获得了财产利益。这里的利益指的是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的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而受益人获得的利益应当是金钱价值可以衡量的利益。只要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相较于以前有了增加或减少,并且未减少,就可以视为受有利益;如果既有得利又有损失,损益需要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可以视为受有利益。 其次,另一方必须受到了损失。这里受到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消极损失)。如果只有一方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并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即“利己而不损人”时,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获得了利益所造成的。而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在返还利益时,如果利益小于损失,以利益为准;如果利益大于损失,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最后,获得利益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法律依据是指获得利益必须有法律上的规定或认可。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到了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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