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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025-01-05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可以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进行。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则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双方无需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二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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