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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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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企业年金被认为是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对人才的吸引,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应。企业年金是对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为了规范这一块,我国早在前几年就制定了专门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借此来规定有关企业年金方面的内容。
要出台的是《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今后,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小企业集中的村、社区,可进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根据该办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以下几种类型:(1)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同类型企业较集中的村、社区。(2)市(县)、区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3)市级特种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适用于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小企业集中的村、社区。协商内容则为:计时、计件工价等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增资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基本工资增长幅度;社会保险缴纳和福利待遇;职工病、休假及假期的工资待遇;职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等。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二)依法被撤销;(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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