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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派或者推选出新的协商代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使工资增长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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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双方均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企业方生产经营状况;(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三)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四)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五)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六)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七)其他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因素。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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