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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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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有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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