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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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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注册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和审批一般侧重于四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有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投资知识产权时,应确定投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四个要求,即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要清晰具体,不能只是抽象的概念。现有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实际上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投资者依法享有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可以通过客观评估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估。如果不能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不能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价,则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独立完整转让。
知识产权出资权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答: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建议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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