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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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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权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答: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建议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从注册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和审批一般侧重于四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有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投资知识产权时,应确定投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四个要求,即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要清晰具体,不能只是抽象的概念。现有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实际上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投资者依法享有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可以通过客观评估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估。如果不能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不能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价,则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独立完整转让。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不一一列举。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来看,知识产权法仍然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而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得到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界限,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建立,并随着科技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化和创新。目前,世界经济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相应地,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垄断市场的手段,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基础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末,许多国家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一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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