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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经营纠纷适用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
承包合同经营纠纷适用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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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包合同经营纠纷适用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 (1)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①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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