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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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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设立分公司登记的材料准备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说明:分公司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登记属于营业登记。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有问题电联,主要是材料准备和与廊坊工商局的业务联系。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如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授权经办人代为办理登记的委托证明; 3、公司章程; 4、法人资格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等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住所证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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