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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一方优先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5、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读者张小姐:我与丈夫结婚已经5年。刚结婚那阵彼此恩爱,可后来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两年前,他竟然玩起了婚外恋,在外面找了一个女人,很少回家。我感到非常痛苦常常失眠,想早点结束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但听人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而另一方不同意,那么,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则要首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不管是谁先提出离婚,人民法院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由于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类问题时,首先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方便生活、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会因为谁是原告或谁是被告而偏袒谁。因此,所谓“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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