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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有法律依据吗?

2021-01-28
读者张小姐:我与丈夫结婚已经5年。刚结婚那阵彼此恩爱,可后来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两年前,他竟然玩起了婚外恋,在外面找了一个女人,很少回家。我感到非常痛苦常常失眠,想早点结束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但听人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而另一方不同意,那么,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则要首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不管是谁先提出离婚,人民法院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由于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类问题时,首先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方便生活、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会因为谁是原告或谁是被告而偏袒谁。因此,所谓“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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