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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决的内容,即做为行政主体的认定委员会居中,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以及的有关规定,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申请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的依据: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伤认定结论撤销。因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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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想您问到工伤认定撤销怎么撤销,得通过具体条例来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值班不同于加班,不宜都认定为工作时间。对于“夜班”的人来说,他可以睡觉,睡觉的时间很难认为也是在工作。因此严格来说,该职工原先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是存在争议的。如果事实确实是:单位未安排他值班,他并非出于工作的目的而去单位“值班”,那么其突发疾病时,与工作就不存在任何因果联系,宪全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原工伤认定部门可以自行纠正,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自作出新的工伤认定之日起,相对人(职工家属、用人单位)享有相应的异议权。由于原先的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办机构只能将相关意见反映给行政部门,而不能直接要求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部门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并确认该情况不属于工伤之后,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待遇领取人返还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拒绝返还的,经办机构可依“不当得利”诉请法院判决返还。
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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