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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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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霍人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可以将其除名,根据《》第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人可以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 但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并支付合理的价款,并需要登记、交付的已登记、交付,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 因此,保管人将保管物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取得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因此,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如果因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行李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保管行李的一方赔偿损失。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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