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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由哪方赔偿行李所有人的损失

2022-07-03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因此,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如果因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行李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保管行李的一方赔偿损失。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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