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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X20;年丧葬费=该省在岗职工月工资X6;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计算到18岁成年。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配偶每月40%...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享受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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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1。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医疗机构、辅助设备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医疗机构、辅助设备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名单。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3、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和标准,检查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辅助设备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4、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可以确定上述医疗费用。治疗后体征固定,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者未恢复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的赔偿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1。受害人治疗伤害疾病,一般应当在普通医院进行治疗。非治疗伤害疾病必须选择康复医院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当按照普通医院治疗同一伤害疾病的收费标准计算。2、在普通医院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入康复医院继续治疗,确实是治疗伤害疾病所必需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治疗伤害稳定,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治疗的,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以下的医疗机构获得具体住宿费用。1、原则上的食品补当地住院费用计算。1、受害人的日常规定的住院费用。医生到受害人处就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纳入医疗费用,则受害人从医疗费用中获得赔偿,不再纳入交通费用。若不计入出诊费用,但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应按交通费用予以赔偿。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时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当赔偿其正常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3、关于交通费用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用应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费标准进行支付。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治疗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2、还应当说明受害人的生活保险费用,但也应当允许乘坐软座,特殊情况下,也应当说明受害人的生活保险费用。生活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层次支付,即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或者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其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1、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计算原工资标准;2。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标准。3、工伤前工作不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标准;原工资金额未约定或不能确定的,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人%计算其原工资标准。7、由于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残疾辅助设备费用工伤工人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设备,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我的工资高于协调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300英镑%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60%计算。。9、残疾津贴应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以上就是ask.com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员工意外死亡处理方法是什么?公司需要赔偿吗的相关内容。用工单位的员工若因为工作而死亡那其肯定是有责任的,并且要给予较合理的赔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ask.com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区、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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