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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能转让股权。但如果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则要与股东一起承担足额出资的责任。如果受让人承担了足额出资的责任,则可以向转让给...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能转让股权。但如果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则要与股东一起承担足额出资的责任。如果受让人承担了足额出资的责任,则可以向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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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包括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和有效论。根据无效论,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是公司出资的必要条件。只有履行缴纳股份的义务后,认股人才能获得股东地位和股权。股东出资不足意味着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有效理论认为,在实行认购资本制的公司中,只要公司成立时实际交付部分出资,认股人就成为股东,有义务按合同足额交付出资。股东未按合同足额交付出资的,应当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股权转让应当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一个人是否享有一家公司的股权,取决于他是否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而不是他是否按合同出资。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足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能转让股权。但如果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则要与股东一起承担足额出资的责任。如果受让人承担了足额出资的责任,则可以向转让给其股权的股东追偿。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能转让股权。但如果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则要与股东一起承担足额出资的责任。如果受让人承担了足额出资的责任,则可以向转让给其股权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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