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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和辞职报告的区别

2024-08-28
离职申请书和辞职报告虽然都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的一种书面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书证,但是离职申请书和辞职报告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依法处理的结果有不相同之处。1.离职申请书是劳动者按照申请书的格式,根据《劳动法》第24、28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内容,将自己决定离职的信息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意见。《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辞职报告是劳动者按照报告的格式,根据《劳动法》第31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内容,将自己决定辞职的信息书面提前报告用人单位的一种义务。《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离职申请书和辞职报告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离职申请书或者辞职报告后所做出的处理结果。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离职申请书,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就可以对劳动者的离职申请书做出不同意离职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做出同意的意见或者盖章,则视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自愿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如果劳动者依法履行了辞职提前30天报告义务,则用人单位应该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劳动者就要及时维权处理纠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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