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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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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其他。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 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保护权益举报: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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