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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实质审查,对其他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的资料的真...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登记机关对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属问题应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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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买卖、交换、赠与(除外)、联建、抵押、权利人增加或减少(含权属分割)。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可单独申请:(一)以划拨等无偿方式或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因新建取得房屋所有权(联建项目除外);(三)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转移的;(四)取得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确认的房地产权利(涉及分割的除外);(五)变更登记;(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管、没收、代管、发还等项房屋的登记和根XX决定进行房屋普查登记,以及第一次申报登记的作总登记办理,应提交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或有关证明。
建筑物、构筑物转让时,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转让。凡未申请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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