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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
原则上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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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第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第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第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第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第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综上,对于复印件证明效力的确定,必须要结合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复印件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明体系,具有证明优势的高度盖然性后,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确认,复印件就能够具有相当于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书面证明,也是劳动者申请失业保险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信息。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使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够随着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和地区,养老保险的利益不会损失。离职证明复印件的效力是有缺陷的,入职新单位要用原件为您办理社保等相关手续,政府部门一般认可原件。建议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亲属可以作证,但是亲属证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较低,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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