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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事项应当记明起诉状: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XXX,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XXX,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XXX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XXX,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X号。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不当得利XXXXXX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的XXXXXX元与本诉之债XXXXXX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XXX以2008年X月XX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XXXXXX元借条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X月X日、2008年X月XX日两次划款人民币XXXXXX元、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XXXXXX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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