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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包括: 1、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2、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3、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在公司当中,股东享有的权利当中其中一项就是知情权,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权利知情。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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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1、公司主动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查阅; 2、股东主动查阅、复制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查阅司会计账簿。
按照新《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是分两个层次的: 第一个层次是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知情权,这种权利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股东享有查阅的权利和复制的权利,公司无权拒绝; 第二个层次是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这种权利是受一定条件和程序限制的,股东仅仅有查阅的权利,没有复制的权利,而且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书面说明目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二是公司拒绝应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知情权系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享有的,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状况等事宜知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2、复制权,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建议权、质询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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