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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
按照公司法,股东有知情权,可以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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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行使知情权;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4、行使优先购买权;5、依法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清算权。
按照新《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是分两个层次的: 第一个层次是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知情权,这种权利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股东享有查阅的权利和复制的权利,公司无权拒绝; 第二个层次是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这种权利是受一定条件和程序限制的,股东仅仅有查阅的权利,没有复制的权利,而且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书面说明目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二是公司拒绝应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1、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按东按照前款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要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布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没有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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