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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书》。股民可以要求查询公司的账...
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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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是分两个层次的: 第一个层次是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知情权,这种权利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股东享有查阅的权利和复制的权利,公司无权拒绝; 第二个层次是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这种权利是受一定条件和程序限制的,股东仅仅有查阅的权利,没有复制的权利,而且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书面说明目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二是公司拒绝应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知情权[1]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账簿查询权账簿查询权是指股东有权浏览公司会计账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详细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账,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原因。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三)公司决议查询权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询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状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股东有权调查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四)问询权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未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有权问董事及相关经营者相关问题。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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