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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包括: 1、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2、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3、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按照新《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是分两个层次的: 第一个层次是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知情权,这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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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较多,大多不直接管理公司。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账簿查阅权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详细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三)公司决议查阅权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的组织。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4)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未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有权就相关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者询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疑。
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书》。股民可以要求查询公司的账簿。如果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账,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原因。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询,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调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书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出公司经营建议和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询财务会计报告知情权,被公司无合理依据拒绝时,股东是否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新《公司法》并未作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方式。同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公示、准备。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布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书,制作认证书。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书提交给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天前准备在本公司,供股东调查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行使知情权 第一种方法:以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名下股东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权利文件,要求名下股东向公司提交查询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行使知情权。 第二种方法:出名后行使知情权。这条途径需要“隐名股东”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即取得完整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然后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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