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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购房者遭遇烂尾楼困境时,应该首先了解自身拥有的权益和途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按期向购房者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如果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面临烂尾楼问题时,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及时与开发商联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协商,以了解具体情况及其背后原因,同时敦促开发商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如果经过充分沟通仍未达成共识,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或协调处理。如果以上途径仍未能解决问题,还可以选择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这个过程中,购房者应该准备齐全相关证据资料,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开发商违约的相关证明文件等。通过司法途径,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判定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购房者应该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事,以免因不当行为而使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之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期限届满之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人员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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