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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对此情况予以了明确规定,改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改...
1、你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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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转让但还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买卖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盗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追偿权。司机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对逃逸司机有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占有汽车,实际上具有主导地位,汽车的各种利益也归买受人所有,所以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实际上已经占有和使用了汽车。对于原车主来说,虽然是注册车主,但由于交付汽车已经失去了对汽车运行的主导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和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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