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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1.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职能设置不合理,法制机构案件监督...
很多人不清楚税务行政处罚存在问题,具体来说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其规范程度直接体现税务执法质量的优劣。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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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建议 通过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或者通过下发决定、答复的形式,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合理划分行政处罚内部审批程序相关部门、人员的工作责任。对案件移送的期间、责任分工及行政处罚实施的把握等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设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受法定期限约束的特殊情形。细分行政处罚程序期间,或者设定特殊办案期间,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无故拖延办案,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2.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县(区)级工商机关委托工商所办理一般程序案件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 明确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主要负责人与副局长、科室负责人之间,科室人员与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委托事项、委托期间及程序,明确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方式。例如,负责立案审批工作的局长可将其立案审批权委托给副局长或者公平交易部门负责人行使;法制机构负责人可将部分案件核审权委托给工商所法制员行使。 3.建议市、县级工商机关修订本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对行政处罚部分程序的责任进行调整 例如,确定由公平交易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销案进行登记,将法制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及编号工作交公平交易部门承担,使公平交易部门能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立案信息和处罚结果,实现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有效管理。
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还规定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和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此规定采取了一个“自审”的方式进行复议,并采取选择的形式,从而部分地用行政裁决权替代了司法审查权,从而使部分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如下: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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