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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看,这项制度的落实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表现在: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认识...
行政复议基础设施薄弱,一些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听证室、接待室。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听证、接待行为的不规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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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一九九一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定救济途径,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方便、快捷、零收费等优点,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客观现实,表明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还未能充分发挥其本应具有的优势。当前应更加突出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积极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复议改革之路。但是在立法和行政复议实践中,行政复议公信力不高、行政复议决定质量不高,外部环境不佳、资源高度分散、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也影响和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总的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影响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而全国各级法制部门的设置并没有统一规定,有的是工作部门,有的是内设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其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区别。因而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难免会因部门利益或领导关系而有所偏颇,进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立场。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的欠缺以及不统一的现状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无法在行政复议中展开公正的裁决,从而降低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行政复议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没有独立的自主决定权,而该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通常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联系; 其次,目前分散的行政复议机构,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我国分散在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在缺乏前述独立性的同时也违背了行政机关精简效能的原则,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书面审理程序过于单一,决定程序过于行政化
履行义务不到位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个别办案民警害怕当事人拿到处罚决定书后复议诉讼,就采用不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的做法,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了被害人正当权益。例如,仅宣读处罚决定书而不送到当事人或者不及时按规定邮寄拘留家属通知书等。
最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存在问题如下,行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但法律规定的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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