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看,这项制度的落实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表现在: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认识...
最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存在问题如下,行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但法律规定的超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履行义务不到位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个别办案民警害怕当事人拿到处罚决定书后复议诉讼,就采用不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的做法,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了被害人正当权益。例如,仅宣读处罚决定书而不送到当事人或者不及时按规定邮寄拘留家属通知书等。
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旧习上演,继续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罚、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过自新,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么,对于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简单,主观罪过不深的少年犯,适用缓刑后,应当多给予关怀、教育,使其在学校、家庭或工作岗位上接受考验。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缓刑案件执行减刑制度的较少,鼓励机制不健全。 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社会公德的人。
对于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基层监督的一项重要方式。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缺陷不但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且难以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因此,为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现状及缺陷,并分析导致缺陷的内在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对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4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