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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和收据可以作为凭证。收据只能用于企业和个人,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作为证明。购物和服务相关方面的发票可以作为凭证,是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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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退回重开正确税号的增值税发票。即使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号不对、购买人也不能报销、入账。
税法对允许扣除的支出有合理性的要求。但要体现“合理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即主要是企业从外部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因此,企业对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凭据,而不应再认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不需要这些报销凭据。但是,企业在日常列支和核算职工福利费时,往往无法取得发票、收据等外部凭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审查此类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只要是合乎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属于必要、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的支出,就应该给予报销,而不应拘泥于凭据的形式。另外,对于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能取得相关支出报销凭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国税函[2009]3号文没有明确,只要是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了相关报销凭据就可以在当年度扣除,否则就需进行纳税调整。
税法对允许扣除的支出有合理性的要求。但是,要表现合理性,重要的是取得合法适当的清算证明书,主要是企业从外部取得的收据、收据等。因此,企业对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凭据,而不应再认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不需要这些报销凭据。但是,企业在日常支出和计算员工福利费时,往往不能取得收据、收据等外部证明书。例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向员工发放的补助金、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支出,根据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审查这种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符合经营规则和会计惯例,必要,正常合理,事理和法理支出应予清算,不应拘泥于证明书的形式。另外,对于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能取得相关支出报销凭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国税函[2009]3号文没有明确,只要是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了相关报销凭据就可以在当年度扣除,否则就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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