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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规定,对劳动仲裁代理人的种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两类。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劳动仲裁代理人的种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两类。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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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规定,对劳动仲裁代理人的种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两类。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朋友、机构指派的援助人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的。 2、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如果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如当事人的、近亲属、指定的法定代表人等参加仲裁。《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劳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仲裁委员会必须有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2、劳动仲裁程序第二步: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仲裁申请的时效规定等。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3、劳动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事实清除、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②相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和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可以相互委托调查,委托方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员会。④制定仲裁计划。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事实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四、劳动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②先调解。仲裁庭应先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应及时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签字。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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