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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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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视为不合格出资。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以等额货币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出资置换划拨土地出资的部分。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都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国农村的土地全部实行公有制。 (2)村土地公有制的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两种。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并不全属于集体所有。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而进行的合作化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化逐步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改革,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家庭经营,是农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尽管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没有变,但土地的权能开始分解,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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