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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既未遂问题具体是如何定义和区分的?

2022-07-29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范畴,二者同属于实质犯。自启蒙时代以来,古典刑法以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为立足点,强调实害犯在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特别是20世纪以来信息技术、核威胁、恐怖主义、环境污染、毒品犯罪等问题的集中出现,使我们逐渐进入风险社会。与此相对应的是,为了应对纷至沓来、复杂多变的危险或风险,各国刑法中普遍大量增加了危险犯立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古典刑法正因为危险犯的出现和增加逐步走向“风险刑法”。正如德国学者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所言:“然而,在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则恰好相反,危险犯才处于刑法关注的中心地位。”[1]但是,无论是德日刑法理论,还是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危险犯的研究均有待进一步深入。如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即指出:“在现代立法中,危险性犯罪的数量总是在增加,但是,对危险性犯罪的研究还处在刚刚开始的阶段。”具体而言,在危险犯的概念、范围、性质、分类、形态、有必要对危险犯的相关范畴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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