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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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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一般设在劳动局内)举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先行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诉讼。二、调解劳动争议可分为以下阶段:(一)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先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注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失败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三)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调解劳动争议诉诸诉讼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庭后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三、仲裁不愿意调解,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诉讼程序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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