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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外怀孕、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据实举报的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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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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