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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属国家,但是收益权属农民,可以买卖,,也能造房子。 农民种的田地属于口粮田,不能买卖,更不能让你造房子和厂房,除非是规划以后,是用来做...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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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 现在有关部门比较关注的是适当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适当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这是必要的,但还不是治本的措施。治本的措施应该是: 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 第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 第四,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 并且失地农民对于其户口性质不会有多大的影响的,所以不用担心失地农民户口性质有问题
如果涉案土地是农村的土地,那么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是耕地,一般都实行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承包经营合同为证。集体所有的荒地被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私自开垦用来种植农作物的,该成员对于土地的使用不受法律保护,该土地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即集体经济组织。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成员垦荒种植行为无异议,应视为允许成员临时使用土地,因此,成员对于土地上的农作物有合法利益。因此,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款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款中的青苗补偿费应归正在临时使用土地的成员。
众所周知,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农村集体所有之土地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其成员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发生的纠纷。在我国农村,老百姓称此类纠纷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笔者认为,农村老百姓的这种称谓简单明了,也比较准确。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包括三项费用,即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户,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费用即应支付给农户,补偿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计算。而土地补偿费从原则上讲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过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补偿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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