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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
农村学校的房子一般来说应是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学校。小产权房目前不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本身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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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属集体土地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乡村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应该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证后,土地所有权性质还是属集体所有。学校不能转让、买卖该土地。因已办土地使用证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村民无权收回。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我家有一片菜园地,从古到今几百年都是我家保管所用,面积6——8公分,因在1969年大队没有学校,大队强行要我父亲把此菜园地让出来做学校,我的父亲是一名忠厚老实庄稼汉,政治舞台没有靠山,忍受欺压无法抗拒地步,就这样菜园地被大队强行占去建立学校,现距今已有四十多余年,难道一个可怜忠厚老实人就该受当地政府欺压不成,无力反抗,然而现于今小乡村学校已撤销,迁出人口众多的镇级设立,既然乡村已不存在学校,所以应当要拆屋还基,为何我的菜园地,大队还不归还原主,依然是强行占用百姓产权菜园地,而且不花分文钱,任由乡村干部高兴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希望律师您能告诉我,应该向那个单位去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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