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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

2022-02-04
对于接受的案件,执法办案单位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案件移送后,原受案单位应立即告知报案人。决定不予立案,接受单位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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