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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分政策新规定

2021-10-28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应当在申请当月就业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并在前12个月内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本市单位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的对象。持证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模拟评分。达到标准分数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相关法规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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